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太谷县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太谷县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督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县政府督查员管理,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督查员包括专职督查员和兼职督查员。
专职督查员,是指县政府确定的在县政府督查机构中从事督查工作的专职人员。
兼职督查员,是指县政府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中聘任的,在县政府督查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政务督查相关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品行良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正式在编人员;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精通单位主要业务,对督查工作有一定了解;
(四)年龄一般在30—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专职督查员由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选任。
兼职督查员,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推荐或者邀请;
(二)各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并提交《太谷县政府系统兼职督查员推荐人选登记表》;
(三)县政府办公室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察,并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四)县政府研究审定拟聘任人员;
(五)县政府办公室向正式聘用人员颁发聘任证书和督查员证。
第五条 专职督查员任期自调整工作岗位时止,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兼职督查员聘期2年,聘任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兼职督查员不脱离所在单位工作,由县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其日常管理、联络服务工作,开展督查工作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
第六条 兼职督查员在聘任期内,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同意其解除聘任的,由县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兼职督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督查机构按程序报审后予以解聘,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或者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遵守督查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聘任的情形。
第八条 县政府督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县政府督查工作安排,参与各类政府工作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协助做好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重点项目、会议精神、领导批示等内容的督促落实,并提交督查工作情况报告;
(三)按要求对全县政府系统涉及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行督查检查落实,定期向县政府反馈督查情况;
(四)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五)按要求完成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县政府督查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在督导检查时有权查阅被督查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列席被督查单位相关会议,了解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权。根据督查工作安排,对被督查单位贯彻落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县政府督查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要求参加督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完成县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任务;
(二)严格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三)严格执行督查程序,不得违反程序开展督查活动;
(四)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五)坚持秉公督查,不得利用督查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以县政府督查机构名义开展督查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督查,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七)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一)接受任务。接受县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和安排,领取工作任务。
(二)拟定方案。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拟定督查活动方案,报县政府督查机构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审定。
(三)开展督查。根据督查活动方案,依职权和程序组织开展或参与督查活动。
(四)反馈结果。督查员完成督查任务或完成阶段性督查任务后,向县政府督查机构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县政府督查员在开展督促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书面督查。以书面形式向被督查单位进行交办、督办和调查,或发出督查整改通知书。
(二)当面督查。与被督查单位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个访督查。走访基层群众,进行个别谈话,掌握相关情况。
(四)现场督查。到工作现场,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督促办理。
(五)会议督查。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做出安排。
第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政府督查员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帮助安排有关活动,为其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对县政府督查员依照规定提出的督查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按要求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督查机构适时对督查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工作交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