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6〕55号),决定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40项;晋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文件对应取消和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7〕21号),对应取消行政职权事项10项,承接下放行政职权事项11项。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县需对应取消行政职权事项2项(见附件1),承接下放行政职权事项3项(见附件2)。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县政府落实市政发〔2017〕21号文件对应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项)
2.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55号文件、市政发〔2017〕21号文件承接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项)
太政发21号附件.xls
太谷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常委,副县长。
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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